为加强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全过程监督,打造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混改全过程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研究出台了《关于加强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全过程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情况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过程
国家和我省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都对强化混改全过程监督作出部署,提出要充分发挥企业内外部监督力量作用,对重点环节加强监督,建立混改全过程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省国资委把建立混改全过程监督机制列入2021年20件大事,着力推进工作落实。鉴于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省市都没有现成的制度规定和经验做法可供借鉴参考,国务院国资委年内也没有制定出台相关制度的计划,省国资委于4月份组织了专题调研,重点梳理查找企业混改中易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全面了解委机关有关处室和企业有关部门在混改中的监督职责和具体做法,进一步明确相关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和工作协调机制,为建立混改全过程监督机制找准方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征求了国务院国资委、省属企业和各市国资委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加强省属企业混改全过程监督的指导思想,提出了三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依规,过程管控;二是坚持分级负责,落实责任;三是坚持各司其职,有效协同。
(二)监督重点。根据《山东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鲁国资收益〔2018〕6号)等文件明确的混改主要流程,针对混改方案制定、决策审批、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产权交易、改后管控等6个关键环节,聚焦混改相关材料的真实完整性、操作的合法合规性、改后管控的规范有效性,扼要提出混改监督的重点内容,确保混改依法依规进行。
(三)监督责任。一是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省属企业是权属企业混改监督的责任主体,要制定相应监管制度,指导权属企业规范操作。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要规范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履行好监督职责。二是切实加强出资人监督。混改工作职能处室负责事前制度规范和组织实施后评价工作;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加强对混改重点环节的业务监督以及对混改企业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工作的监督;监督稽查职能处室负责受理混改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组织进行责任追究。三是切实保障职工民主监督的权利。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对审计、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对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按规定进行披露。
(四)监督机制。一是监督协同。实现企业内部各监督主体之间,企业和省国资委之间,省国资委内部处室之间,省国资委和外部监督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报告、纠正提醒机制。二是整改联动。建立省国资委和其他外部监督之间的整改联动机制,对审计、巡视巡察等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落实。三是责任追究。对混改因存在违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或移交处理。
(联系人:徐敏 联系方式:0531-51767809)
政策文件: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全过程监督的实施意见(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