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10-15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经过调研、座谈结合我省实际,省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权限、程序、相关条件及监管等方面,对企业产权转让、增资及资产转让等交易行为作出了统一规定。32号令实施以来,在推动我省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和提升国有经济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企业国有资产协议转让、协议增资、公开进场交易及审计评估等具体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难以把握的事项。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构建全省国资监管大格局,全面精准指导市地国资监管机构和省属企业落实32号令,切实解决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难以把握的问题,省国资委起草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五部分,分别是协议转让(协议增资)、公开进场交易、国有产权置换、审计评估及其他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晰协议转让、协议增资等有关事项适用范围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对有关事项要求,结合我省国家出资企业主业定位,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利益共同体”及“企业债权转为股权”的适用范围进行明晰。明确了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包括电网电力、石油煤炭、交通运输、重大装备制造、有色金属、化工、金融、电子信息、科技9个行业和领域;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利益共同体具体指国家出资企业与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的投资方,通过各种契约、制度、行为机制等方式,谋求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的行为;企业债权转为股权指金融机构所持企业的债权。

(二)明确公开进场交易相关事项分别公开进场交易首次正式信息披露、企业省外资产转让、僵尸企业降价原则、交易价款的划出、场外接洽、企业增资与产权转让同时进场交易程序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一是通过借鉴国务院国资委及浙江、江苏、安徽、河北、重庆等省市的做法,对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资产转让项目,可选择当地省级及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二是考虑僵尸企业处置的实际,对僵尸企业处置在首次挂牌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情况下,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再次挂牌价格可在不低于经核准或备案评估结果70%范围内确定,一次降幅在30%以内,突破每次降幅不超过10%的规定。三是为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分别对交易价款支付及场外签署合同等进行规范:山东产权交易机构应在交易合同(增资协议)生效且受让方(投资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5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出具交易凭证7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增资企业)划出交易价款若交易双方对价款划出时间有特殊约定,可在交易合同(增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山东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结算交易价款。转让方(增资方)不得与潜在受让方(投资方)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提前锁定交易价款,不得设置任何以潜在受让方(投资方)为最终受让方(投资方)的约定及相关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条款。

(三)规范国有产权置换行为。结合国务院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置换的要求,从国有产权置换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权限及作价依据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首次将企业国有产权置换行为纳入交易范畴,畅通了企业之间产权互换的渠道。同时明确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国有产权置换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审核批准;其他置换事项,由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批准。

(四)细化审计评估有关要求。一是对涉及企业专项审计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期间和审计报告的类型;二是对参股股权转让及成立不足一年且未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企业的专项审计作出了特殊要求;三是对资产评估中涉及的应收款项、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明确了处理方式;四是将评估公示日期由7个工作日调整为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强化交易监管责任。一是为规避认缴制下股东未出资到位的法律风险,强调未实缴到位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在出资到位后实施转让二是分别对山东产权交易机构、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及省属企业提出明确要求,如:山东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等制度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依规开展国有资产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可根据32号令及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市、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保障国有资产交易依法依规进行。


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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