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山东省农业机械集团聊城公司国有产权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你局《关于呈报〈山东省农业机械集团聊城公司资产处置方案〉的请示》(鲁农机计字〔2018〕15号)收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将持有的山东省农业机械集团聊城公司(以下简称农机聊城公司)100%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
二、根据2017年6月30日农机聊城公司审计评估后的净资产值和评估基准日后财务状况,确定其100%国有产权转让底价为6917.39万元。
三、在本文件下发7个工作日内,你局负责将拟转让的国有产权,以不低于经批准的价格,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告20个工作日,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受让方时,采取招投标方式实施产权交易,并与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收缴转让价款。其中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职工安置费用3271.53万元和应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772.12万元由你局负责从转让收入中支付,剩余转让收入应全部上缴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四、请你局负责监督国有产权受让方严格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农机聊城公司的债权债务(包括或有负债)由产权转让后的农机聊城公司承接。
五、此次产权交易完成后,请依据本文件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等变更手续,并按照省国资委鲁国资企改〔2008〕7号文件精神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告知和移交有关事项,做好相关工作。
山东省国资委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