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山东锐驰机械有限公司国有产权处置有关问题的批复
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报送山东锐驰机械有限公司20.19%国有产权处置方案的请示》(山东重工投资字〔2018〕16号)收悉。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持有的山东锐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驰机械)20.19%国有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
二、根据2017年4月30日锐驰机械审计评估后的净资产值和评估基准日后财务状况,确定其20.19%国有产权转让底价为1325.48万元。
三、在本文件下发7个工作日内,你公司负责将拟转让的国有产权,以不低于经批准的价格,在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告20个工作日,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受让方时,采取拍卖方式实施产权交易,并与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收缴转让价款。
四、你公司负责监督国有产权受让方严格履行《产权交易合同》,锐驰机械的债权债务(包括或有负债)由产权转让后的锐驰机械承接。
五、此次产权交易完成后,请依据本文件和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办理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等相关变更手续及相关事宜。
山东省国资委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