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国资委 成文日期:2024-11-26
标  题: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三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国资规划〔2024〕4号 发布日期:2024-12-03
是否有效:有效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三个配套制度》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细则》等三个配套制度,已经省国资委2024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

20241126

 

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省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利用货币资金、股权、债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或权益投入市场获取收益的行为,包含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

(一)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包括房产、建筑物、设备以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或项目(企业维持日常经营需要的简单项目、维持简单再生产类项目除外)。

(二)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以参与或控制其他企业经营活动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新设、增资(增持)、收并购等投资活动,及其他按照省国资委相关制度文件应当纳入长期股权投资管理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战略引领,聚焦主业。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符合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体现出资人意愿,符合行业发展规律、企业功能定位及主责主业管理要求;坚持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擅自扩大和泛化主业范围,严控产能过剩行业、低端低效产业和高风险业务投资,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能力匹配,审慎稳妥。严格把握投资能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投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行业经验、技术、人才等要素储备和抗风险能力相匹配;树立正确业绩观,防止片面追求规模,急于求成,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履职尽责,程序规范。企业开展投资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投资监管规定,履职尽责开展尽职调查,强化系统论证、风险评估及防控,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执行投资程序,确保决策程序规范严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四)创新驱动,效益优先。立足产业链薄弱环节加大科技创新项目投资,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布局未来产业,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质量第一,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实现投资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五条 省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引导投资方向、规范决策程序、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国资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企业投资监管制度,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二)指导企业编报年度投资计划;

(三)制定完善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四)健全完善国资监管信息系统,以信息化手段加强省属企业投资活动监管;

(五)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指导监督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六)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主责主业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

(二)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健全完善投资决策机制;

(三)制定并执行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四)严格开展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投资项目;

(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开展项目后评价及结果运用、内部审计等工作;

(六)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七)按规定报告投资管理制度、年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对权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管,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分类管控、权责对等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审慎合理确定权属企业投资决策权限,对于聚焦主责主业、治理结构健全、内控体系完善、经营管理规范、投资计划完成率较高、投资效益较好、债务风险水平较低的权属企业,在评价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后,方可对其授权,原则上向下授权的管理层级不超过一级。严控高负债权属企业投资,确保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负债水平和投融资能力相适应。对权属企业的投资事项,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股东代表、董事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九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

(五)对权属企业投资的授权与监管制度;

(六)投资计划管理制度;

(七)投资项目过程管理制度;

(八)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九)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十)投资后评价制度;

(十一)投资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

第十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投资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做好项目动态监控和跟踪管理,按要求及时填报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对不及时报送和虚报、瞒报的企业,省国资委视情予以监管提示、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并发布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设定鼓励类、禁止类、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情形。鼓励类投资项目,省国资委通过加强政策协调、跟踪服务等,积极给予引导支持;禁止类投资项目,企业不得决策投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企业应报省国资委履行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发挥战略规划、财务监督、审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公司治理、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巡察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强化对企业投资活动的全过程监管。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遵循投资原则,与财务预算相衔接,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非主业投资金额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分别不超过5%、3%、2%。列入计划的投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经过充分论证,具备年内实施条件。年度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或改变投资方向,计划执行情况纳入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监测评价体系,保证计划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经省属企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核,财务总监出具书面意见后,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国资委预报备,未预报备的企业,不得履行后续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依据省属企业主责主业、发展战略规划、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上年度资产负债情况及本年度预算资产负债情况等,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进行监督指导,重点关注投资方向、投资结构、投资能力、风险防控水平等方面。必要时向企业反馈提示意见。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20个工作日无反馈意见,企业可履行后续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董事会按照规定程序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参会董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审慎决策。省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应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正式报备。董事会决议应由参会董事签字,随年度投资计划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  因生产经营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需变更年度投资计划的(包括停止或暂缓实施、追加投资、新增项目等),企业可按程序进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每年可调整两次,调整时间和调整次数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调整时间不得晚于10月底,计划外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调整情况报告和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履行企业决策程序后,向省国资委报备。必要时省国资委向企业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企业应健全完善投资决策机制,明晰职责定位、参与人员和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制度以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审慎决策,提高投资决策质量。认真履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程序,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核把关作用。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在决议、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上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前,应当从政策、市场、技术、效益、环境、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做好全面充分的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法律、财务专业人员的作用,建立项目专家库,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董事会下设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作用,加强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的研究审议。按有关法律法规需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对于产权(股权)收购项目、以控股为目的的增资项目、合资合作类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标的公司(项目)、合作方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必要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审慎评估合作方、转让方和被投资企业的履约能力,合理确定股权比例,严格约定股东权利义务,依规限定投资价格。

第二十一条  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规范选择审计、评估机构,科学确定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审慎形成评估结果。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出资以及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不得先定价后评估。

第二十二条 新设企业应符合管理层级、法人层级监管要求,原则上不得新设超层级企业,确有必要新设的,应按程序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企业对外并购应充分考虑层级管控要求,因并购造成企业层级不符合规定的,应于并购完成后2个月内制定层级压减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省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三条 列入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的特别监管类项目,省属企业应在与省国资委预沟通基础上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在投资实施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书面请示文件,同时在国资监管信息系统提交项目审核材料,主要包括:

(一)请示文件;

(二)省属企业董事会决议等决策文件;

(三)财务总监审核意见;

(四)投资主体及以上各级决策机构决策程序情况说明;

(五)投资决策相关依据材料,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含投资效益论证和项目投资、融资方案等内容)、专家论证意见、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等;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一般还应包括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退出预案,有关投资协议、合同、章程(草案),合作方资信、资质、关联关系、投资能力等情况说明等;

(六)投资主体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合作方或被投资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企业应当对所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法律意见书等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项目必要性、投资决策程序、对企业发展影响程度、风险承受能力、产业政策导向等方面,对特别监管类项目履行审核程序,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在企业报送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全面掌握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投资是否超预算、是否按期达产达效等。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及时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评估、论证,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程序。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省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并在报送下年度投资计划时,同步报送本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决策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20%及以上或者投资额超过可研估算20%及以上;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者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对象控制权转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企业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致使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特别监管类项目需重新决策的,应报省国资委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投资完成后,应及时将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企业纳入管控体系,推进业务融合和资源整合,实现战略、业务、组织、人员、财务等协同,确保控股能控权。积极督促参股企业定期分红,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对于风险隐患累积、长期扭亏无望的项目,应果断处置,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加强派出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企业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控,及时掌握被投资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状况,依法依规积极行使股东权利。

第三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规范评价对象、评价依据、评价方法、实施程序、内容框架及指标设置、结果运用等。逐年编制后评价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在完成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或产权(股权)交割三年内进行后评价。省属企业每年度对后评价工作进行梳理总结,总结经验、揭示风险、制定对策、改进投资管理,形成后评价年度专项报告,随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指导和监督省属企业开展后评价工作,必要时对部分投资项目组织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情况。

第三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专项审计,对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审计,重点监督检查和处理以下行为:

(一)违反分类监管清单管理要求开展投资的;

(二)违反决策决议擅自提高并购对价,以及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的;

(三)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人员出具虚假报告和意见的;

(四)通过并购高溢价资产、高负债企业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五)在投资并购中为合资合作方及其关联方提供垫资、代付相关款项的;

(六)通过分设投资主体、拉长投资年度等方式分拆项目规避监管的;

(七)违反规定将国有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的。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投资风险全过程管理体系,根据企业战略、发展阶段动态完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经理层、风险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健全投资风险管控模式,加强合规性审查,明确预警指标,对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估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企业投资应结合企业风险承受能力、风险管理策略、投资目标等进行综合研判,提出应对措施,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形成项目专项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预估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可由具备相应评估能力和条件的专业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审慎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拟开展的财务性股权投资项目应严格符合企业主责主业要求,审慎确定投资标的和投资规模,加强投后跟踪研判,对收益未达预期的,及时予以处置。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结合内外部风险环境变化,动态评估、科学调整风险预案,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风险预案,规避或减少潜在损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企业是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完善投资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对投资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科学界定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令第781号)、《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鲁国资监督字〔2019〕10号)及相关制度规定,由有关部门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相关投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资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持有金融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企业开展证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经营业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投资事项有关资料按项目归类独立建档,作为企业重要的档案资产保管。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权属企业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鲁国资规划〔2023〕1号)同时废止。


 

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强化内部控制,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应实现以下目标:

(一)优化资源要素配置,通过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合理安排各类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强化投资监督控制,对年度内各类投资实施有效管控,防范投资风险,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与预算衔接,为年度预算管理提供依据和信息支撑,合理确定年度投融资规模,保障企业稳健运营。

第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年度投资活动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并服从于企业整体战略目标;

(二)科学性原则结合实际科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合理确定项目投资节奏,保证年度投资计划切实可行;

(三)规范性原则规范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流程,自下而上编制计划,集团综合统筹平衡;

(四)约束性原则: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应科学精准,根据内外部形势变化、项目状态进行动态调整,计划外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保证计划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储备、计划编制与论证、决策、执行、监督等内部相关职能机构及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第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包括年度投资实施对企业产业升级、结构优化、发展质量与效益提升等的预期贡献,如市场占有率提升、产能提升、获取战略资源或核心技术、发展新业务或进入新市场区域、降本增效、完善产业链等。

(二)投资规模。包括年度投资总额,占净资产、销售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比例,各指标与上年度对比分析等。

(三)投资方向与结构。主要从主业、拟培育主业与非主业投资结构,固定资产投资与长期股权投资结构,各主业投资结构,境内外投资结构,新开工与续建项目结构,投资资金来源结构等方面进行分析,包括投资金额和项目个数,其中,投资资金来源结构应分析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

(四)重点关注类投资项目情况。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过亿元的项目以及需由省属企业董事会研究审议的其他项目,全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非主业、金融、贸易、境外项目,逐项列示项目情况,简要介绍其建设内容、实施方案、融资方案、预期目的、预期收益率、可行性和风险防范措施、所在主业类别等,并说明是否属于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中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第六条  省属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建立项目储备库,对储备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研究,在初步研究基础上,选取年内具备可行性的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二)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明确投资的相关定量指标,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各主业投资的合理比重,主业、拟培育主业之外业务投资金额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的比例(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应分别不超过5%、3%、2%);

2.投资总额的控制指标;

3.投资的最低回报率;

4.自有资金的合理比重或资产负债率的控制指标;

5.新上项目投资占年度投资总额的合理比重;

6.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占比。

第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总结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形成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二)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及当前面临形势与现状分析,确定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

(三)统筹安排年度各类投资。按照确定的投资目标和相关定量指标控制要求确定年度各类投资的总体规模、资金来源。在投资规模内,依据项目可研报告、设计文件、进度计划等确定的目标,对各类项目投资进行合理安排。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上项目,原则上应完成初步投资可行性研究或尽职调查工作。资产负债率超过监管线的企业,应严格控制投资规模。

(四)结合可行性分析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省属企业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统筹”的工作程序,编制形成年度投资计划,并对照确定的投资原则、目标和相关要求,投资方向及规模、所需资金技术等支撑条件、企业承受能力、预期效益等开展可行性分析,结合分析情况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审核与决策

 

第八条  省属企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从以下方面,对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制度和计划编制原则要求;

(二)是否符合企业整体发展战略规划;

(三)是否符合企业主责主业要求

(四)是否符合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

(五)投融资规模与企业能力是否匹配;

(六)是否有可靠的投资资金来源,预期资产负债率是否超出控制限额。

省属企业计划编制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国资委预报备,预报备内容包括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投资计划、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决议及财务总监审核意见。未预报备的企业,不得履行后续决策程序。

第九条 省国资委依据省属企业主责主业、发展战略规划、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上年度资产负债情况及本年度预算资产负债情况等,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进行监督指导,重点关注投资方向、投资结构、投资能力、风险防控水平等方面。必要时向企业反馈提示意见。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20个工作日无反馈意见,企业可履行后续决策程序。

第十条  省属企业董事会按照规定程序对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参会董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审慎决策。省国资委委派的财务总监应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董事会决议应由参会董事签字,随年度投资计划一并报送。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经党委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国资委正式报备。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依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预算,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做好与预算的衔接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调整

 

第十三条  因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年度计划投资项目变更的(包括停止或暂缓实施、追加投资、新增项目等),省属企业应当分析变更影响,形成计划调整情况专项报告(附件1),调整情况专项报告和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履行企业决策程序后向省国资委报备。必要时省国资委向企业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每年可调整两次,调整时间和调整次数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调整时间不得晚于10月底,计划外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是投资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省属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资金、人员等各类资源,加快推进项目实施,推动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按有关法律法规需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对权属企业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做好投资项目动态监测、跟踪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通过国资监管系统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计划月度执行情况,并报送月度执行情况简报(附件2),对不及时报送和虚报、瞒报的企业,省国资委视情予以监管提示、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报告,报告中应专门报告非主业投资金额、比例和总体执行进度,逐项列示非主业、金融、贸易、境外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等,并随下年度投资计划一并报送。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实施效果等情况,应作为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将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纳入省属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和发展情况监测评价体系,定期组织监测评价;根据需要不定期监督检查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并视情通报。发现问题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调整专项报告范本

2.省属企业月度投资简报范本



附件1

 

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调整专项报告范本

 

一、截至目前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必要性和原因

三、调整后投资计划对比分析情况

(一)投资总额和项目数量对比分析

1.固定资产投资

2.长期股权投资

(二)投资结构对比分析(包含投资总额和项目数量变化)

1.主业、拟培育主业投资

2.分行业领域投资

3.非主业、金融、贸易、境外投资

四、主要项目调整情况

包括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过亿元的项目以及需由省属企业董事会研究审议的其他项目,全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非主业、金融、贸易、境外项目。

(一)主业一:

1.项目1:

2.项目2:

(二)主业二:

1.项目1:

2.项目2:

(三)拟培育主业:

1.项目1:

2.项目2:

(四)非主业:

1.项目1:

2.项目2:

 


附件2

 

    公司      投资简报范本

 

一、整体情况

    公司  月新完成投资  万元,本年度累计完成投资  万元,投资计划完成率为  

其中固定资产新完成投资  万元,本年度累计完成投资  万元,投资计划完成率为  ;新开工项目  个,主体工程完工  个,竣工验收  个,项目投产  个;

长期股权投资新完成投资  万元,本年度累计完成投资  万元,投资计划完成率为  ;新增项目  个,项目完成  个。

二、重点项目进展

简要介绍本单位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包括省重大项目、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项目及本单位其他重点投资项目。

 

 

           公司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

2024年版)

 

一、鼓励类

以下投资项目属于企业主业、拟培育主业范围的,予以支持鼓励。

(一)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项目,包括:

1.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等未来产业项目。

(二)符合企业转型升级需要的项目,包括:

1.有利于自身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的并购项目;

2.实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推动产品服务升级的项目;

3.推动传统产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促进新模式和新业态发展的项目;

4.有利于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项目;

5.推动数智化转型,有利于提升经营管理和生产效率的项目。

(三)符合企业自主创新需要的项目,包括:

1.有利于打破国外垄断,解决“卡脖子”问题的项目;

2.有利于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核心工艺的项目;

3.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项目。

(四)其他重要项目,包括:

1.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文件部署的项目;

2.省重大项目和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

3.拟培育主业项目。

二、禁止类

(一)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包括:

1.不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行业准入要求的项目;

2.不符合环保、土地、能源消耗、碳排放、污染排放及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3.片面追求规模扩张,产能严重过剩的项目。

(二)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过度依赖融资,投资规模明显超过企业实际能力的投资项目。

(三)违反国资监管规定和合规要求的项目,包括:

1.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并购标的存在政府职能部门审批要件缺失和重大法律纠纷的项目;

3.以股权代持、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方式开展的投资项目;

4.以约定固定分红等方式“名为参股合作、实为借贷融资”的明股实债项目;

5.超过非主业投资比例限额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6.与存在严重失信、重大行政处罚或犯罪记录的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进行合作出资的项目;

7.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投资管理制度及未按规定履行投资决策、审批程序的项目;

8.未制定投融资方案、管理方案和未明确相关责任人的项目;

9.涉及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虚假贸易业务的投资项目;

10.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含特别监管类项目第六条情形)和以投资方式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的项目;

11.预期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三、特别监管类

以下投资项目需经省国资委审核后实施。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投资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金额3亿美元以上的境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单项投资额超过省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期末净资产30%或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境内投资项目;

(四)资产负债率超过监管线或者因新增投资导致超过监管线的省属企业,投资金额超过省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期末净资产20%或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投资项目;

(五)投资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私募基金(新设立、新认购基金份额)项目;

(六)承担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重大任务,符合省重要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要求,确需土地平衡补偿,且以产业导入为主开展配套的涉房地产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七)报国务院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

上述项目不含省委、省政府安排的重大投资项目。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2年版)同时废止。


 

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投资项目已完成并运行一段时间后,对投资目的、投资逻辑、执行过程、效益效果、风险防控等进行系统的、客观的综合性评价活动。通过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经济、技术、环境、社会指标等进行对比,找出偏差和问题,剖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改善企业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

第二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明确评价对象选择、执行、结果运用等工作程序,以及相关职能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监督责任等。

第三条  省属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投资项目后评价所依据的数据应客观可靠,确保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二)科学规范。投资项目后评价应采用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规范操作,坚持资料审核和现场调查相结合,在分析投资项目实施现状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三)全面真实。省属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既应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又应分析投资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后劲和潜力,确保投资项目后评价内容全面、完整、真实。

 

第二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内容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在完成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或产权(股权)交割三年内进行后评价。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可持续能力和项目成功度等。对于主业、拟培育主业、非主业等不同类型以及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不同领域投资项目,可考虑赋予不同指标权重。其中对企业长远发展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建设条件和组织管理体系比较复杂的项目,运营期内发现与投资预期发生重大偏差、经营效益不佳、出现重大质量和管理问题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非主业项目,境外项目,金融项目,贸易类项目应进行重点评价。对金额较小、效益较好、运行正常的一般项目,可简化评价内容。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评价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全过程评价。

1.审核决策阶段。主要对投资方向、市场分析、行业政策调查、技术方案分析、资源状况调查分析、安全环保分析、可行性研究、项目目标、建设方案、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等进行评价。

2.建设准备阶段。主要对项目勘察、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签订、设计方案、投融资方案、招投标工作、开工准备情况等进行评价。

3.建设实施阶段。主要对合同及投资协议执行情况、工程实施及管理、方案变更、概算调整、工程监理、项目进度、质量控制、资金筹措和使用、总投资控制、竣工验收及决算、资产移交、试运行等进行评价。

4.投产运营阶段。主要对项目预期运营目标的实现程度,运营达到的技术水平以及设计能力的达标率、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企业标准程度、综合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价。

(二)项目效益评价。

1.经济效益评价。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及达产情况,与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相比较,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实现情况,投资效益分析等。

2.管理效果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组织结构形式和适应能力、人员结构和劳动效率、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和内部控制执行、员工满意度、管理者水平等。

3.社会效益评价。主要包括对科技进步、产业转型升级的影响;对当地就业、财政收入、居民生活条件和质量的影响等。

4.环境效益评价。主要包括与环评报告相比较,项目污染控制、区域生态环境影响、环境治理与保护等。

(三)项目技术效果评价。

1.技术先进性评价。主要从设计规范、工程标准、工艺路线、装备水平、工程质量等方面,分析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可以达到的水平,包括国际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一般水平。

2.技术适用性评价。主要对技术难度、技术水平及配套条件、人员素质和技术掌握程度等进行评价。

3.技术经济性评价。主要对单位运营成本、能耗及其他主要消耗指标、环境代价等进行评价。

4.技术安全性评价。主要对所采用技术的可靠性、技术风险和安全运营水平等进行评价。

(四)项目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

主要对影响项目可持续发展的内外部因素现状及其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对项目投资回收期等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预测。其中内部因素主要包括:项目财务状况、技术水平、节能减排、产品或项目竞争能力等;外部因素主要包括:政策环境、资源环境、生态环境、市场变化及其趋势等。

第六条  股权投资项目主要评价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全过程评价。

1.审核决策阶段。主要对项目投资方向、战略意义、尽职调查、谈判情况、投融资方案、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安全环保分析、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决策内容等进行评价。

2.项目实施阶段。主要对参与各方权责、协议签订及实施、筹资方式及效果、出资金额及比例、股权变更等进行评价。

3.投后管理阶段。主要对管理层交接、制度衔接、生产经营、人员配置、财务管理、风险控制、文化融合、遗留问题处理等经营管控内容进行评价。

4.投资退出阶段。主要对设置股权转让、减持(资)的条件,终止投资、清算的触发机制,投资退出过程,对赌条件的实现情况等进行评价。

(二)项目效益评价。

1.经济效益评价。主要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营业收入、实现利润、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投资收益率等财务指标进行评价。

控股类投资项目,主要以被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指标情况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指标对比分析为依据进行经济效益评价。

参股类投资项目,主要以被投资企业目前估值(市值)与投资时估值(市值)对比分析、企业分红能力为依据,进行经济效益评价。对非上市的参股类投资项目,投资完成后如存在后续轮次融资,以最后一轮融资的估值作为目前估值;如无后续轮次融资,以被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指标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经营指标对比分析为依据,进行经济效益评价。

2社会效益评价。主要评价对科技进步、产业转型升级的影响;对区域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当地就业的影响等。

3.管理效果评价。主要对项目法人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形式、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和内部控制执行、人员结构、管理者水平、激励机制、员工满意度等进行评价。

(三)项目可持续发展能力评价。

主要对政策环境、市场变化、社会文化、生态环境、项目管理和组织、财务、技术等影响项目可持续发展的内外部因素进行评价。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类型和特点,通过对各项指标综合分析来判定项目成功度,并在评价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项目成功度可分为:成功、基本成功、部分成功、不成功、失败五个等次。

(一)成功的项目是指,各项指标均已全面实现或超过预期目标,相对于投资成本和企业发展而言,项目取得巨大的效益和积极影响。

(二)基本成功的项目是指,项目的各项指标已经实现预期目标,相对于投资成本和企业发展而言,达到了预期的效益和影响。

(三)部分成功的项目是指,项目实现了原定的部分目标,相对于投资成本而言,项目取得了一定的效益和影响。

(四)不成功的项目是指,项目实现的目标与预期目标有一定差距,相对于投资成本而言,项目基本没有取得正面效益和影响。

(五)失败的项目是指,项目无法实现预期目标,甚至发生重大亏损,项目不得不终止、转让。

 

第三章  投资项目评价依据和方法

 

第八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为:

(一)法规制度依据。包括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和产业政策,省国资委关于国资国企总体部署要求,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国家和我省关于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省国资委投资监督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和投资行为有关的管理制度。

(二)事实结果依据。包括项目投资事前、事中和事后管理形成的相关要件、记录、计划、请示、报告、批复、凭证、资料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评价依据,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文件、专家论证意见、投资项目决策和批准程序的相关规章制度、初步设计文件、环境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及工程概算调整报告文件、监理报告、竣工验收和结算资料、审计或巡视巡察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会议纪要、内部制度等项目运行和经营管理资料等。

股权投资项目的评价依据一般还应包括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风险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合资合作意向书或框架协议、公司章程等,涉及境外投资时,还应参考与投资项目相关联的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具体投资项目评价依据可根据需要和实际适当增减。

第九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前后对比。指项目实施前后相关指标对比,直接评价项目实施的相对成效。主要将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所预测的目标、投入产出、效益和影响与投资后的实际情况加以比较,从中找出存在的差异及原因。

(二)横向对比。指同一行业内类似项目相关指标的对比,用以评价企业投资项目的效益或竞争力。包括:企业内部对标、与竞争对手对标、与行业平均或优异水平对标。

对评价内容不宜量化对比的,一般采用合规性检查的方法,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企业规章制度、合作协议等作出评价。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企业应明确相应责任机构或部门,负责统筹投资项目后评价组织实施工作,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也可视情况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发展规划、投资管理、财务、审计、工程管理、法律等职能部门参与评价。实施前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牵头及配合职能部门、组成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时限和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应每年梳理明确具备后评价条件的全部投资项目清单,形成本年度后评价计划,年度后评价计划应当包括投资项目的名称、类型、投资金额、投资年份、实施和运营简况,是否拟外聘第三方机构等。项目清单和后评价计划随年度投资计划履行向省国资委预报备程序,省国资委根据项目情况,提出年度后评价计划调整意见,企业修改完善后,随年度投资计划向省国资委正式报备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选聘第三方机构和评价专家时,应遵循利益避让要求。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以及参与设计、监理、尽调、法务、审计、评估、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相关业务的机构和专家,不得选聘为该项目后评价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指导和监督企业开展后评价工作,根据企业后评价情况,必要时对部分投资项目直接评价或组织企业互评,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情况。

 

第五章  结果运用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对后评价报告履行相应审议程序,有关经验教训、对策建议应当作为企业编制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强化投资管控及违规投资责任追究的重要参考和依据。省属企业应每年度对后评价工作进行梳理,总结经验、揭示风险、制定对策、改进投资管理,形成后评价年度专项报告,随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在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投资监管有关规定问题的,应及时整改到位。对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令第781号)、《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鲁国资监督字〔2019〕10号)及相关制度规定,由有关部门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引》(鲁国资规划〔2014〕1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文件:《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三个配套制度文件解读

一图读懂《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一图读懂《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细则》

一图读懂《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分类监管清单》

一图读懂《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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