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省国资委 | 成文日期:2024-09-23 |
| 标 题: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属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鲁国资合作〔2024〕3号 | 发布日期:2024-09-24 |
| 是否有效:有效 | |
各省属企业:
《山东省属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24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
2024年9月23日
山东省属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发挥省属企业在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更好地履行省属企业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1号)、《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0〕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细化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中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内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监管职责的省属国有企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发生变化时,考核对象将相应调整。
第三条 省属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节能降碳、生态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关系,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体系。
(二)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坚持企业主体责任。省属企业是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管发展、管生产、管业务必须管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把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动态分类考核,按照企业所处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将省属企业划分为四类:
(一)第一类企业。主业处于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建筑、危废处置等行业,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的:
1.年耗能在20万吨标准煤以上。
2.二氧化硫(年排放量不低于15吨)、氮氧化物(年排放量不低于50吨)、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不低于50吨)、氨氮(年排放量不低于1吨)以及重金属、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
3.对生态环境有较大潜在影响。
4.所属企业中,含有《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中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二)超一类企业。在第一类企业基础上,将主业为能源、化工、钢铁等行业,能源消耗每年超过500万吨标准煤,生产规模大,涉排污权属企业多,发生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风险高、概率大的企业划为超一类。
(三)第三类企业。主要从事证券保险、商业服务、产权交易、科技创新、人才发展等业务且不涉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企业。
(四)第二类企业。除超一类、第一类、第三类之外的企业均属于第二类企业。
企业具体分类情况见附件1。
第五条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变化情况适时对企业类别进行调整。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省国资委省属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年度进行定量考核,并作为限制性指标纳入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扣分最多不超过2分。
第七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在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发生或存在的以下情形进行扣分(具体标准见附件2):
(一)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被处以罚款且单笔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环境违法违规事件被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或因发生环境违法违规事件产生重大负面舆情的。
(四)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典型案例,或因问题整改不力被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通报、督办、约谈等,或发生其他重大环境事件的。
(五)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部署、要求不力的。
(六)未能完成行业主管部门节能降碳指标的。
(七)其他涉及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大问题的。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节能环保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程度进行扣分。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省国资委按照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对企业逐项进行考核,按件扣分,累加计算。
第九条 省国资委采取多渠道获取信息方式,包括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反馈,省生态环境厅反馈,主流媒体报道、官方平台网站通报,企业报告等。
第十条 省属企业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事件,经行业主管部门调查认定为瞒报、谎报、迟报及漏报的,按相应标准1.5倍扣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文所附表格及文字说明均为本文之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及其各类控股、实控权属企业,参股企业中根据公司章程或合同约定需承担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的企业,且生态环保事件发生在省内的,纳入统计范围。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属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分类表》
2.《山东省属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扣分标准》
附件1
山东省属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分类表
超一类企业(3户) | |
山钢集团 | 华鲁集团 |
山东能源 | |
第一类企业(9户) | |
山东黄金 | 山东高速 |
山东铁投 | 山东港口 |
山东重工 | 山东国惠 |
水发集团 | 山东海洋 |
山东环保 | |
第二类企业(12户) | |
鲁商集团 | 山东机场 |
山东土地 | 山东国投 |
山东发展 | 南郊集团 |
浪潮集团 | 鲁粮集团 |
山东健康 | 山东种业 |
山东文旅 | 山东水设 |
第三类企业(5户) | |
中泰证券 | 山东人才 |
山东产权 | 山东科创 |
泰山保险 | |
附件2
山东省属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扣分标准
序号 | 事项 | 超一类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扣分 | ||||||
1 |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 2 | 2 | 2 | 2 |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 0.6 | 0.8 | 1.2 | 1.5 | ||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 0.25 | 0.3 | 0.4 | 0.5 | ||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 0.1 | 0.12 | 0.15 | 0.2 | ||
2 | 发生节能环保违法违规事件被处以罚款且单笔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 0.05 | 0.05 | 0.1 | 0.15 | |
3 | 发生环境违法违规事件 | 被暂扣、吊销许可证件或降低资质等级的 | 0.05 | 0.05 | 0.1 | 0.15 |
被责令限制生产的 | 0.05 | 0.1 | 0.2 | 0.25 | ||
被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的 | 0.15 | 0.2 | 0.4 | 0.5 | ||
因发生环境违法违规事件产生重大负面舆情的 | 0.05 | 0.05 | 0.1 | 0.12 | ||
4 | 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典型案例,或因问题整改不力被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通报、督办、约谈等,或发生其他重大环境事件的。(注:对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扣分的企业,所扣分数均分到5年执行) | 0.1 | 0.1 | 0.15 | 0.2 | |
5 | 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部署、要求不力的 | 0.1 | 0.12 | 0.15 | 0.2 | |
6 | 未能完成行业主管部门节能降碳指标的 | 0.1 | 0.12 | 0.12 | 0.12 | |
以上扣分标准,按件扣分,累加计算,最高扣2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