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省国资委 成文日期:2018-01-08
标  题:山东省国资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
发文字号:鲁国资委办〔2018〕2号 发布日期:2018-01-10
是否有效:有效
山东省国资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

山东省国资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省国资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标准

(一)对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依规作出答复,出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

(二)作出的答复(出具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内容要素齐全、情况调查清楚、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申请项目答复全面;

(三)对申请答复引起的行政复议依法向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答复。引起行政诉讼的,要做好证据准备,积极应诉,维护省国资委的合法权益。对接受的举报信及时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三条  登记管理

办公室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及其行政复议通知、举报信,及时进行清点,逐一登记签收日期、申请人(举报人)、来源、办结时间等信息,并编流水号。委领导、有关处室等各个环节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及其行政复议通知、举报信(包括信封、申请书或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下同),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办公室。

第四条  审理

办公室对接收登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通过审理依次厘清以下问题:

(一)该申请件是否属于省国资委职责范围;

(二)该申请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省管企业依法自主决策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

属于省国资委制作的政府信息,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

第五条  调查办理

承办处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可以直接作出结论认定的,拟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对申请内容不能直接作出结论认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开展相应调查,直到情况清楚、结论认定明确、法律依据充分;

(一)对申请内容需要在本机关查找检索的,应当立即查找检索,查找情况应当留取证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证明已尽到检索义务)。对查找检索到的政府信息,有关处室应当确定其公开属性,对认定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提供法律依据;

(二)对申请内容属于主动公开而未公开,需要本机关有关处室提供的,有关处室应当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经分管委领导审定的答复内容。

第六条  会商

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承办处室与有关处室进行会商,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参加,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制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

根据本单位查找检索结果、会商意见等,制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件接收时间、申请信息内容描述、调查结果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否公开、如何公开、救济途径等内容,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对申请书申请公开的每一项内容都应当有明确的答复。同时,申请信息的提供,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采取申请人指定的方式。

第八条  审核把关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由承办处室拟制,经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报分管委领导签发。

第九条  用印与发送

签发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加盖省国资委公章,通过EMS快递发送,快递单要注明告知书字号、页数,并留存快递单据副本备查。

第十条  举报复议诉讼处理

申请人对省国资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政策法规处按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复议答复书》,做好证据准备,积极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责任划分

(一)办公室负责接收并登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及其行政复议通知、举报信,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处室及时办理。

(二)有关处室根据职责分工,对承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项进行办理,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统计分析与结果运用

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统计分析机制,由办公室于每年7月上旬和1月上旬统计汇总上半年和全年受理并办理依申请公开情况,分析特点、趋势,提出意见建议。对一个阶段内某个领域或某个方面出现大规模集中申请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加大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促进依法工作。

第十三条  存档

每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行政复议通知、举报信(含申请书或申请表、信封及有关材料等),有关处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认定,领导审核审签意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审签单及副本,快递发送单据,有关电话记录内容等,要形成独立档案,妥善保存,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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