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省国资委 | 成文日期:2018-03-01 |
| 标 题: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第一批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鲁国资收益字〔2018〕12号 | 发布日期:2018-03-28 |
| 是否有效:有效 | |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第一批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各省属企业: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试点意见》)《关于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改革〔2016〕564号)以及《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财政厅、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属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国资〔2016〕4号),经各市国资监管机构(不含青岛)和省属企业申报,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山东证监局研究筛选了10户员工持股试点企业。目前,试点企业名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根据试点工作安排,省国资委将分两批公布试点企业名单。现公布第一批5户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并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依法规范推进
实施员工持股试点,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事关广大员工切身利益。2018年底之前,员工持股工作仍处于试点阶段,未纳入试点名单的企业不得擅自推行。有试点企业的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和省属企业是依法规范推进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严格按照国资监管法律法规和《试点意见》等要求,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完善工作流程,规范决策程序,切实做好与开展试点相关的资产审计、评估、进场交易等关键环节工作,确保规范有序推进。
二、完善试点方案,严格决策程序
试点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论证完善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员工持股方案,细化持股员工条件、持股比例、入股价格、出资方式、持股方式、股权管理、股权流转及员工岗位变动调整股权等操作细节,制定风险评估预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市级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同时抄报省国资委。省属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属一级企业核准,省属企业财务总监出具意见,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明确责任目标,加快工作进度
试点企业在依法规范推进试点各项工作的基础上,要明确责任目标,加快工作进度。省国资委将对试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必要时将组织中介机构对试点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存在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要求不严格等问题的试点企业,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掌握工作进展,加大协调力度
为及时掌握各试点企业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问题,请有试点企业的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和省属企业,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国资委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附件:山东省第一批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名单
山东省国资委
2018年3月1日
附件
山东省第一批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名单
市属企业(1户):
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国资委)
省属企业(4户):
山东银座家居有限公司(鲁商集团)
山东鲁信天一印务有限公司(鲁信集团)
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山东高速)
山东鲁华龙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鲁华集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