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省国资委 | 成文日期:2019-10-07 |
| 标 题: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鲁国资合作〔2019〕11号 | 发布日期:2019-10-07 |
| 是否有效:有效 | |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山东省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国资委第294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
2019年10月7日
山东省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企业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省属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国资委权力职责等制定本预案。
(三)编制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配合省有关部门,督促省属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保障企业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不断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依法依规,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坚持属地监管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干部职工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素质。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在敏感时期或重大活动期间,省属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参照本预案执行。
(五)预案衔接
各省属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本预案以及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保持衔接。
(六)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国务院令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了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级别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一)领导机构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省国资委主要领导
副组长:省国资委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委领导、各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
成 员:省国资委对外合作与综合协调处主要负责人、各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省国资委有关处(室)负责人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国资委对外合作与综合协调处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1.督促省属企业及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方面的工作意见、措施和要求;
2.针对本《预案》存在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分析研究,及时进行修订;
3.协助省属企业开展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4.督促省属企业配合省、市应急指挥中心、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单位开展救援;
5.保持与省政府、省专项应急领导小组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互通信息;
6.督促省属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办公室职责
1.做好与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各成员单位日常对接联系、沟通、总体协调;
2.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收集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汇总提出修订意见建议;
3.了解、掌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协调事故企业及时汇总事故基本信息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4.按照领导小组部署,做好应急状态下与省应急处置机构、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属企业的对接联系、沟通、总体协调;
5.督促省属企业及时将事故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省属企业职责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组织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预案》,加强本企业应急预案管理;
3.统筹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配备配齐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4.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力度,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科学进行预测预警;
5.组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演练和演习;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恢复重建等工作;
7.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报送事故信息;
8.根据政府指令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社会救援。
三、预警和报告机制
(一)预警
各省属企业要加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对重大风险、重大隐患进行科学研判,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应按规定及时在企业内部或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出预警。
(二)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省属一级企业接到事发单位事故报告后,将事故基本情况半小时内书面报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应急响应
(一)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响应
1.保持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省属企业的通讯联系,随时了解、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2.迅速向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根据要求提供事故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领导人员、组织机构、资产及产权结构等方面的情况;
3.根据省政府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令和专家的建议,通知、协调其他省属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或行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后备支持。
(二)事故企业应急响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应当积极采取自救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
2.事故企业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3.事故企业应主要依靠当地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卫生救助和现场处置工作;
4.事故企业在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事故企业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5.事故企业负责事故灾区群众、企业职工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制定保护群众、企业职工安全的防护措施,决定紧急状态下群众、企业职工疏散和转移的范围、路线、程序以及安置的方式,组织疏散、转移,适时启用内部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维护现场秩序;
6.事故企业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7.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省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三)应急响应流程
(详见附件)
五、后期处置
应急结束后,事故企业要全面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认真剖析引发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总结事件灾难抢救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企业应急预案。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并将善后处置、事故报告和问责处理情况及时向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六、保障措施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遵守应急值守制度,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确保通信联络渠道畅通,信息报送准确规范。应急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化,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备案,更新应急联系方式(见附件)。
七、附则
省属企业省外、驻外机构应当首先遵守所在省份、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本预案办理。
本预案由省国资委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