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山东省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0-08-10
标  题:山东省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鲁企文明委〔2020〕1号 发布日期:2020-08-20
是否有效:有效
山东省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山东省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细则》已经山东省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省属企业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


山东省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细则


参照《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规则》、《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山东省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文明委)及办公室工作细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省属企业文明委是省国资委党委指导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各项工作,受省国资委党委领导。

第二条  省属企业文明委设主任1人,由省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1人,由省国资委党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各省属企业分管负责同志、省纪委监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和省国资委办公室、党委组织与统战工作处、党委宣传与群团工作处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省属企业文明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文明办),是省属企业文明委常设办事机构,受省属企业文明委领导,负责处理省属企业文明委日常工作。省属企业文明办由省国资委党委宣传与群团工作处处长、具体负责同志和各省属企业部门负责人组成。省国资委党委宣传与群团工作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省属企业文明委负责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研究制定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办法、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考评细则;指导、推动各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命名、表彰省属企业文明单位,审议、推荐省级文明单位;完成省文明委、省国资委党委交办的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任务。

第五条  省属企业文明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省属企业文明委日常事务,按照省文明办、省属企业文明委部署,具体安排、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各省属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承担省文明办、省属企业文明委交办的任务。

三、会议制度

第六条  省属企业文明委实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属于委员会职责权限的有关事项,由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省属企业文明委在主任主持下研究、审议、决策、部署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省属企业文明委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或非现场会议形式。

第八条  省属企业文明委全体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以请其他省国资委领导或省属企业负责同志列席会议。省属企业文明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决定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分析形势、总结经验、研究问题、部署工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重点研究专项工作。

第九条  省属企业文明委全体会议议题由省属企业文明办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报省属企业文明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条  省属企业文明委全体会议议题材料包括起草说明和材料正文,由省属企业文明办负责起草或收集,报省属企业文明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后,由省属企业文明办在会议召开前分送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文明委全体会议纪要,由省属企业文明办负责起草,按程序报省属企业文明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发省属企业文明委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文明办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贯彻落实省属企业文明委会议决定事项,以及领导同志批示指示,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四、评选流程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文明单位评选流程:省属企业文明办根据各企业可独立申报文明单位总数,结合前2年该单位获评数量,采用分配申报上限名额方式下发评选通知;省属企业党委在名额内推荐申报,并提交推荐企业申报材料;省属企业文明办全体成员按回避原则,分组现场考核,逐户形成考核报告;省属企业文明委全体委员根据申报材料、考核报告对申报企业逐一打分;省属企业文明办按得分高低拟定候选单位,形成汇报材料,提报省属企业文明委会议研究确定;省属企业文明委会议研究认为有必要时,提报省国资委党委研究确认。

第十四条  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工作根据省文明委委托,由省属企业文明委组织,评选流程参照第十三条执行,研究确定推荐名单后报省文明委。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省属企业文明委全体会议通过并报省国资委党委批准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关于《山东省省属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细则》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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