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山东省国资委 | 成文日期:2020-04-23 |
| 标 题:山东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鲁国资产权字〔2020〕27号 | 发布日期:2020-05-07 |
| 是否有效:有效 | |
山东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0〕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对照《暂行规定》要求,全面摸清本级企业及其各级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情况,依据出资关系逐级报送,并向省国资委申请办理国有权益登记。
二、督促各级企业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流程,落实登记管理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好核对检查、档案管理、数据汇总等工作。各市国资委要指导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做好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
三、2020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之后,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工作,应在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国资委联系沟通。
山东省国资委
2020年4月23日
山东省国资委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