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企监办〔2007〕3号 各省管企业监事会: 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省管企业监事会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检查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事会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的编制和报送。 第三条 监督检查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评价客观、建议可行。 第四条 监督检查报告应经监事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上报。监事会主席对监督检查报告负责。 第五条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在次年四月底前报送,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即时报送。 第二章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是监事会对企业年度经营管理情况、经营业绩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后所形成的报告。 第七条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监事会主席签名; (三)提出报告的日期; (四)主送部门; (五)报告内容; (六)附表。 第八条 标题为“关于××××(企业)××××(年度)的监督检查报告”。 第九条 报告主送部门为省国资委。 第十条 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引言。 (二)企业基本情况。主要表述企业经营范围及确定的主业、组织形式与组织结构、主要子公司、主要经济指标和财务指标、法定代表人及员工情况等。 (三)企业财务及经营管理评价。主要反映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政策规定情况,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企业经营业绩,企业内控制度的有效性,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持续发展能力进行评价。 (四)问题揭示及建议。主要反映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以及省国资委要求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揭示的有关事项。对企业已经整改或正在整改的问题,可反映企业整改情况或采取的整改措施;对尚未整改或纠正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已通过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反映的事项可简略表述。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对企业领导班子进行总体评价,存在问题严重的,可以提出调整的建议;对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和监事会认为需要评价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评价,并分别提出建议留任、可以留任、建议调整、建议罢免或不提任免建议。 (六)报告审议情况。反映监事会会议对报告的审议表决结果和监事对报告不同意见的说明。 第十一条 附表由基本表和补充表组成。基本表包括企业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业绩表、企业组织结构图。补充表由监事会根据企业情况和揭示问题需要自行确定。 监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报告的重点,对报告的内容与结构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专项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监督检查报告是监事会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程序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和省国资委交办监督检查事项,以及监事会主席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经监督检查后所形成的报告。实行一事一报。 第十三条 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 (二)监事会主席签名; (三)提出报告的日期; (四)主送部门; (五)报告内容; (六)附件。 第十四条 标题为“关于××××(企业)××××(事项)的报告”。 第十五条 报告主送部门为省国资委。 第十六条 报告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引言。 (二)有关事实情况及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附件是监事会认为有必要附报的与事实相关的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监事会工作处,一式两份,同时附报电子版。领导交办事项按具体要求运作。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报告依照《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工作保密规定》确定密级。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及摘要编报办法(试行)》(鲁企监办〔2004〕10号)同时废止。 |